房东欲提高租金遭拒,便称房客秦小姐“带异性同居和养了众多宠物”,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经查,所谓异性,缘是房客的丈夫;所谓众多宠物,缘是两条狗,且上述行为均未违约。
近日,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房东卢先生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全部诉讼请求。
卢先生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房屋租给了秦小姐,租期自2006年10月6日至2009年10月5日。
租赁合同约定,如有经常带入外来人员和不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卢先生可以解除合同。
去年9月9日,卢先生发电子邮件,称此套房屋能按2000至2500
元的价格出租,为提高收益率,一是提前收回房屋,愿作违约补偿;二是不提前收回房屋,但要适当提高房租。
9月27日,卢先生向秦小姐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提前收回承租房屋,但未果。
卢先生诉至法庭,称秦小姐自2006年10月6日搬入该房屋起,就带异性同居至今,违反了“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给他人或经常带入外来人员的约定。另外,秦小姐养了众多宠物,又违反了“不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故要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秦小姐搬离承租房屋和秦小姐安装的3台空调及交付的1500元押金不予返还。
法院查明,秦小姐自搬入承租房屋后与其丈夫居住至今,其丈夫显然不属合同约定的外来人员范畴。养了两条狗的行为属一般的宠物饲养,未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房东诉请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来源: 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