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2008-4-24 14:15:55
威海出台经适房申购与转让新规
近日,我市出台《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对于市区经济适用房的申购、销售及出租、转让做出了新的规定。 

  据了解,今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保障政策性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者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不能同时申请。 


  在销售环节,《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按项目建设布局、建设进度、申请人数量等因素,分期分阶段组织公开销售,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对于购买环节,《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购房款不足时,可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申请贷款;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 


  对于市民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上市或出租等问题,《办法》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用于抵押、担保、出租。满5年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之间差价的60%,向市政府或环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用于出租、抵押、担保。上市转让时,市政府或环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有优先购买权。因购房人个人的原因,未满5年而确需提前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或环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计算折旧后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须退出,由市政府或环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按前款规定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退出或用于出租、抵押、担保后,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该办法同时强调,此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年限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来源于:威海新闻网•威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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